(2017)苏0106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洋与被告徐世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徐世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2130号原告:王洋,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汤莉,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徐世渝,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原告王洋与被告徐世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邢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韩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