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州市新巢实业有限公司、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市新巢实业有限公司,张芳,河南久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林峰,陈连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新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女,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户籍地郑州市,现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河南久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原审被告:林峰,男,汉族,1977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原审被告:陈连敏,男,汉族,1983年10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上诉人郑州市新巢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47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上诉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被告双方在《借款/保证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由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决,且上诉人向被上��人出具的《承诺担保函》载明:各方同意提请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裁决。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郭凤彩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孟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