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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张晓东与孙长胜、四平市天盛文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东,孙长胜,四平市天盛文物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661号原告:张晓东,男,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孙长胜,男,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四平市天盛文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长胜,董事长。住所地: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拥军委海银绿苑小区高*号楼。原告张晓东与被告孙长胜、四平市天盛文物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晓东诉称,被告孙长胜向原告借款35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6年10月21日,利息以2分计算,被告四平市天盛文物有限公司负担连带保证责任,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孙长胜偿还借款350万元及至给付之日利息,被告四平市天盛文物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四平市天盛文物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孙长胜与四平市天盛文物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四平市铁西区,因此本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四平市天盛文物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向本院提供的企业信息表证明其住所地为四平市铁西区英雄街拥军委海银绿苑小区高5号楼,被告孙长胜的户籍地虽在本辖区、但其住所地也在四平市铁西区,原告对二被告的实际住所地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四平市天盛文物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石立军审判员 郝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齐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