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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陈静瑶与王晓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瑶,王晓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456号申请执行人陈静瑶,女,1969年6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进学街安阳委二组。被执行人王晓义,男,1979年6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向上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静瑶与被执行人王晓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晓义自动履行了2万元,余款至今未履行。本院依职权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因该房屋有抵押,暂时无法拍卖,工资被其他法院冻结,现因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晓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执行员  胡宗峰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田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