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执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农友农机有限公司与赵喜军、何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农友农机有限公司,赵喜军,何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8103执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农友农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24700-9,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红兴隆管理局5委友谊路64栋2号。 法定代表人韩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喜军,1965年12月20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 被执行人何志,1966年12月10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场部。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农友农机有限公司与赵喜军、何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何志、赵喜军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8103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新国 审 判 员 郑满囤 人民陪审员 闫 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