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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执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农友农机有限公司与赵喜军、何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农友农机有限公司,赵喜军,何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8103执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农友农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524700-9,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红兴隆管理局5委友谊路64栋2号。 法定代表人韩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喜军,1965年12月20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宝清县五九七农垦社区。 被执行人何志,1966年12月10日出生,男,住黑龙江省五九七农场场部。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红兴隆农垦农友农机有限公司与赵喜军、何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对何志、赵喜军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8103民初14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叶新国 审 判 员  郑满囤 人民陪审员  闫 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