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执2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徐荣法与王涛、王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荣法,王涛,王冰,徐荣法,王涛,王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03执2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荣法,男,195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王涛,男,1982年5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被执行人:王冰,男,195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申请执行人徐荣法与被执行人王涛、王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云民初字第04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4603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1、2016年11月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涛、王冰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16年11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涛、王冰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王冰名下有银行存款5000元,其中2409元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徐荣法,2000元作为生活费返还给王冰,另591元作为执行费予以交纳。3、2016年11月本院依法向徐州市房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涛、王冰的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徐州市卧牛风景区C5-4-602室房屋一套,本院依法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因本案执行标的较小,本院暂不对该房屋进行处置。4、2016年11月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涛、王冰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5、2017年4月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各项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卢亚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