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聂井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井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8刑初6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聂井奎,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农垦看守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牡农检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井奎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士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井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聂井奎来到黑龙江省八五一○农场新垦管理区第十六作业站被害人张某乙家小卖店,发现店内无人,遂起盗窃之念。聂将后门窗户玻璃打碎后跳入室内,将柜台内装钱铁盒子内现金950元,利群牌香烟20盒(价值人民币280元)、黄鹤楼牌香烟6盒(价值人民币96元)、长白山牌香烟4盒(价值人民币60元)、红旗渠牌香烟2盒(价值人民币10元)盗走,盗窃价值人民币1396元。案发后,赃物、赃款已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聂井奎于2016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聂井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聂井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聂井奎自愿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赃物已全部返还被害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聂井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聂井奎来到黑龙江省八五一○农场新垦管理区第十六作业站被害人张某乙家小卖店,发现店内无人,遂起盗窃之念。聂将后门窗户玻璃打碎后跳入室内,将柜台内装钱铁盒子内现金950元,利群牌香烟20盒(价值人民币280元)、黄鹤楼牌香烟6盒(价值人民币96元)、长白山牌香烟4盒(价值人民币60元)、红旗渠牌香烟2盒(价值人民币10元)盗走。案发后,赃款、赃物已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聂井奎共盗窃犯罪1起,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369元。被告人聂井奎于2016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聂井奎的供述和辩解,黑龙江省垦区牡丹江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聂井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聂井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聂井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公诉机关建议对聂井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聂井奎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聂井奎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坦白,自愿认罪,赃款、赃物被追缴并返还被害人,累犯。综合决定对聂井奎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聂井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7年5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凌左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