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马得来四与马文林、马文吉尼等监护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得来四,马文林,马文吉尼,马二不都,马尤素夫,马东拉海,马麻乃
案由
监护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49号原告:马得来四,男,东乡族,生于1968年7月,不识字,农民,住积石山县。被告:马文林,男,东乡族,现年65岁,农民,住积石山县。被告:马文吉尼,男,东乡族,现年50岁,农民,住积石山县。被告:马二不都,男,东乡族,现年45岁,农民,住积石山县。被告:马尤素夫,男,东乡族,现年43岁,农民,住积石山县。被告:马东拉海,男,东乡族,现年44岁,农民,住积石山县。被告:马麻乃,男,东乡族,现年44岁,农民,住积石山县。马得来四诉马文林、马文吉尼、马二不都、马尤素夫、马东拉海、马麻乃监护人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马得来四以与马文林、马文吉尼、马二不都、马尤素夫、马东拉海、马麻乃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马得来四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得来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由马得来四负担。审判员 姬学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