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戴石箫与江苏省农业科技实业总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石箫,江苏省农业科技实业总公司,石志琦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1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石箫,女,1993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农业科技实业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孝陵卫钟灵街50号。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敏,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珲,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石志琦,女,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上诉人戴石箫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省农业科技实业总公司,原审第三人石志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石箫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戴石箫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戴石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劲松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龚 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付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