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彬轩与被执行人王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彬轩,王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6号申请执行人:翟彬轩,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王建飞,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翟彬轩与被执行人王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50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翟彬轩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飞给付借款3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38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30元。执行中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建飞在本辖区内无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建飞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5012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枫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