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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李某某扶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女,1947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1973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与与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系婆媳关系。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35年6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状元府邸。申请执行人何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扶养纠纷一案,(2016)陕0528民初1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某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扶养费1800元(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履行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1800元,并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郝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