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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火金与何晨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火金,何晨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317号原告:黄火金,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何晨炜,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黄火金与被告何晨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黄火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火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火金撤诉。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1857元,由黄火金负担。审判员  黄义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淑龄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