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黄火金与何晨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火金,何晨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317号原告:黄火金,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何晨炜,男,199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黄火金与被告何晨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黄火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火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火金撤诉。案件受理费3714元,减半收取1857元,由黄火金负担。审判员 黄义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林淑龄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