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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曾克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曾克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647号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239号雨花公馆6栋2楼。负责人:范国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湘乡市山枣镇新胜村第九组204号。被告:曾克林,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泗溪镇曾家村袁埠13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曾克林(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克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因自身原因撤回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曾克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合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宁昊杰人民陪审员  杨 宏人民陪审员  吴松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美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