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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504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美兰诉栗小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美兰,张小年,粟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5046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刘美兰被执行人张小年被执行人粟小明申请执行人刘美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年、粟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张小年、粟小明向申请执行人刘美兰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粟小明、张小年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其下达限制高消费令;5、本院已作出司法拘留被执行人粟小明、张小年十五日的决定,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实际执行。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左 凯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思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