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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5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施国平与彭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国平,彭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25民初162号原告施国平,男,1960年3月4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玉林,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远安县。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原告施国平与被告彭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施国平于2017年4月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国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施国平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敦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