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8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宦松松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宦松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8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宦松松,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仁怀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仁怀市。2017年1月15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怀市看守所。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仁怀检公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宦松松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舒、助理检察员余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宦松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宦松松进入仁怀市盐津街道办事处天豪大酒店内实施盗窃,在“天豪黄牛国际美食”收银台内和天豪大酒店二楼财务室内共盗得现金11342元、价值130元的1条黄果树香烟、呢子大衣1件。案发后,公安民警从宦松松处扣押了现金11331元、黄果树香烟9包半和呢子大衣1件后发还给失主。另查明:1.被告人宦松松于2011年7月23日在广东省厦门市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被告人宦松松家属在本院审理期间退赔24元。上述事实,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询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宦松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宦松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宦松松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在庭审中认罪,结合涉案财物已返还失主的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宦松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5日至2017年9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维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冯 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