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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民辖终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义萍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义萍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辖终1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龙潭毛尖大厦。负责人张翌,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义萍,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委托代理人王红刚,河南宁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义萍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7)豫0781民初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本案是保险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本案不是交通事故纠纷,不适用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保险标的物豫G×××××传祺牌轿车所在地即该车登记注册地在河南省,故卫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利军审判员  周予崴审判员  李中孝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宋晓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