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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6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227号黄喜英与李沅湘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喜英,李沅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黄喜英,女,1956年5月12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兰村乡垅田村四组,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新城西路一弄5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5605123023。被执行人李沅湘,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自治县高村镇下高垅043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661222002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2016)湘122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黄喜英与被执行人李沅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沅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尚清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黄亚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茂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