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6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227号黄喜英与李沅湘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喜英,李沅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227号申请执行人黄喜英,女,1956年5月12日出生,苗族,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兰村乡垅田村四组,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新城西路一弄5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5605123023。被执行人李沅湘,女,1966年12月22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自治县高村镇下高垅043号,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6612220029。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2016)湘1226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8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黄喜英与被执行人李沅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沅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尚清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黄亚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侯茂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