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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文波、姜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波,姜淑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811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飞,系桦川县四马架镇信用社主任。被告:王文波,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被告:姜淑燕,女,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文波、姜淑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孙智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