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执4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王华,朱晔,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吴江市金球针纺有限公司,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4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3775172-X,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88号。法定代表人:刘瑞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钟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伯根,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坚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华,男,1974年7月1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市。被执行人:朱晔,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文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江市金球针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福龙,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姿颖,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王华、朱晔、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吴江市金球针纺有限公司、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巨诚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朗博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源织造有限公司、王华、朱晔、吴江市巨诚喷织有限公司、苏州龙英织染有限公司、吴江市金球针纺有限公司、吴江路懿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7969503.1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以(2016)苏0591民初191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的房产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3)第02180083-2号】,并责令其立即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苏州天玺纺织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的房产及其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交付评估、拍卖,并以拍卖所得清偿被执行人结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