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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袁文静、枣强县皎月制衣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静,枣强县皎月制衣有限公司,柴秀会,衡水拉维德尔制衣有限公司,张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272号申请执行人袁文静,女,汉族,1981年3月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静安路***号。身份证号:1330011981********。代理委托人:田永刚,河北理源律师事务所。诶执行人史增志,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现住枣强县大营镇东花里***号,身份证号:1330231967********。别执行人刘彦文,女,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现住枣强县大营镇东花里村***号,身份证号:1330231966********。被执行人枣强县皎月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经贸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57009101-2。法定代表人:史增志,经理。被执行人柴秀会,女,汉族,1955年8月10日出生,现住枣强县。被执行人衡水拉维德尔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故城县营东新区,组织机构代码:56619317-1。法定代表人:刘桂英,经理。被执行人张小飞,男,汉族,1982年2月27日出生,现住枣强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袁文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史增志、刘彦文、枣强县皎月制衣有限公司、柴秀会、衡水拉德维尔制衣有限公司、张小飞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127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2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 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