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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怀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万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洲,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王怀洲,男,汉族,1954年6月13日出生,陕西子洲县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银川供电局家属院。被执行人王龙,男,汉族,1983年12月3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姚店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申请执行人王怀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龙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3月29日申请执行人王怀洲向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王龙已按和解协议将案件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6民终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