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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5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吉建光与重庆锦恒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建光,重庆锦恒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615号原告:吉建光,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锦恒包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潼南县。被告:重庆锦恒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五一村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554074562U。法定代表人:王家友,职务不详。原告吉建光与被告重庆锦恒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明确表示不愿意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吉建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晋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诗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