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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张伊白、陈怿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伊白,陈怿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813号申请执行人张伊白,女,1985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陈怿冬,男,1985年0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1664号判决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陈怿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怿冬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密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