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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苏林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刑初136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林,男。2016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4日,被告人苏林窜至本市南风新天地商城三楼易读宝柜台,将被害人姚某某正在充电的金色苹果6手机盗走。案发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50元。2、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林窜至本市南风小百货商城内,将稻草人柜台老板即被害人廖某某放在柜台上的银灰色华为P7手机盗走。案发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250元。3、2016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林窜至本市南风小百货商城内,将花田喜事柜台老板即被害人袁某放在柜台充电的黑色小米手机盗走。案发后,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50元。4、2016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苏林窜至本市南风广场凯越商城,并在商城一柜台前盗走一部银灰色苹果6手机,销赃后得款500元。综上,被告人苏林盗窃财物4次,盗窃金额2450元,违法所得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林在侦查阶段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运城市盐湖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2、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3、被告人苏林的供述;4、被告人抓获经过;5、被告人苏林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林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苏林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鉴于被告人苏林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苏林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荆聪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尉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