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汤凤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凤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21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凤齐,男,生于1973年12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0年12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6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2日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仁寿县看守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诉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凤齐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凤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汤凤齐伙同彭某甲(另案处理)在仁寿县“鳌峰外科医院”外人行道处盗得吴某某使用的仁寿县鳌峰外科医院的胜鹰牌SY1601型电动货运三轮车一辆。经鉴定,该被盗三轮车价格为1980元。2.2016年10月31日凌晨,汤凤齐、彭某甲到仁寿县文林镇仁寿大道延伸线“高滩安置房”小区,将受害人彭某乙停放在该小区停车棚内的俏金迪牌JDHRA型电动货运三轮车盗走。之后,将该三轮车藏匿于仁寿县文林镇书院路陵阳巷(原书院村6组)苏某某房屋院内,并联系买家销赃未果,直至被查获。经鉴定,���被盗三轮车价格为2156元。案发后,彭某乙被盗电动货运三轮车已被发还。2016年12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汤凤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汤凤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情况说明、收据、仁寿县鳌峰外科医院的证明、汤凤齐辨认作案现场的笔录、辩认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示意图、发还照片、辨认笔录、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被辨认人照片列表、受害人彭某乙的陈述、证人吴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汤凤齐的供述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被告人汤凤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汤凤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汤凤齐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法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综合考虑被告人汤凤齐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凤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汤凤齐的刑期从2016年12月12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1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汤凤齐退赔仁寿县鳌峰外科医院的损失1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俊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