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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城法执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黄龙与薛占礼、陈志红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龙,薛占礼,陈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城法执字第1398号申请执行人黄龙,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薛占礼,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陈志红,女,汉族,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执行黄龙与薛占礼、陈志红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薛占礼、陈志红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8号院6号楼4层1单元402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并已向其送达了评估报告,现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志红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8号院6号楼4层1单元402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