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银平与张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748号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对原告陈银平与被告张魁、赵雷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10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津010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药费19526.64元,”补正为“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药费16326.64元,”。(2017)津0102民初748号民事判决书中“陈银平医药费19526.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共计22726.64元。”补正为“陈银平医药费16326.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0元,共计19526.64元。”审判员 刘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