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81执恢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尹聪申请执行何虹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聪,何虹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81执恢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尹聪,男,生于1971年6月5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何虹志,男,生于1982年11月26日,汉族,住阆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阆民初第9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申请人尹聪申请恢复执行何虹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虹志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同时查明,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裁定对被执行人何虹志在国网四川省阆中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每月应领取的工资款项中3000元予以扣留(从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虹志在国网四川省阆中市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扣留的的工资款(从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3900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秦 国审判员 蒲剑平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雪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