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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8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诉被告伍孝军、谷满香、耒阳市湘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伍孝军,谷满香,耒阳市湘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8民初38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16号顺枫苑1号1-2层。负责人:左浩,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琼,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孝军,男。被告:谷满香,女。被告:耒阳市湘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耒阳市振兴路。法定代表人:伍孝军,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诉被告伍孝军、谷满香、耒阳市湘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志峰代理审判员  李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会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唯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