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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吴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03刑初6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杨,女,1989年4月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以齐建检公诉刑诉〔20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杨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向恒、时慧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吴杨通过小区楼道内的广告与制作假证的人取得联系,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1本。案发后该证被依法扣押,经鉴定,该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吴杨于2016年4月20日在齐齐哈尔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吴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吴杨供认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事实,无辩解,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吴杨自然身份情况。2.工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调取吴杨房屋登记情况。3.借条、转款明细,证实刘某给吴杨汇款情况。4.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吴杨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二)证人证言证人刘某、吴某、鲍某、何某、王某证言,证实案件发生过程。(三)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吴杨的供述,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四)鉴定结论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证实吴杨购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系伪造。(五)其他证据抓获及破案经过,证实吴杨系被公安机关抓获。上列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杨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吴杨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吴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积极交纳罚金,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杨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管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上缴国库。(管制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石 岩人民陪审员  张文静人民陪审员  霍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闻家宝本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