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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薛跃付申请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跃付,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802执411号申请人薛跃付(曾用名薛跃富),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都兰路。法定代表人佛姐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薛跃付申请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中,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于2013年3月将都兰西路以北、农场干渠以南等地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并依据德令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证明,德令哈市裕祥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都兰西路1号汽配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之外,其余房屋未进行产权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而本案位于原汽配城18号单间、36号双间的房屋未进行登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2802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海 英审判员 赵海瑛审判员 图秀花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汪正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