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7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马海比卜与马哈非索、马尕个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比卜,马哈非索,马尕个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7民初218号原告:马海比卜。被告:马哈非索被告:马尕个。原告马海比卜与被告马哈非索、马尕个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在庭审过程中马海比卜当庭口头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马海比卜暂不要抚赡养费为由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海比卜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马海比卜负担。审判员 董国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克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