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李廷余与黄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余,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李廷余,男,195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黄伟,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申请执行人李廷余与被执行人黄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724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伟给付赔偿款11555.76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黄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74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黄伟在银行无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伟身患肝硬化、糖尿病,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现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1555.76元,约定从2017年4月1日起每月给付500元,直至案件履行完毕为止。案件受理费300元、申请执行费74元,被执行人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陕0724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黄伟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龚武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