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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2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郑志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郑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2刑初48号自诉人李峰,男,197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人郑志强,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现住开封市龙亭区。自诉人李峰以被告人郑志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郑志强履行了部分执行义务,并与李峰就剩余借款的偿还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自诉人李峰自愿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李峰在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李峰撤回自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田小卫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邵亚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