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8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道杰与邢广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道杰,邢广美,郭道杰,邢广美,郭道杰,邢广美,郭道杰,邢广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8民初1615号原告:郭道杰,男,1964年12月31日生,汉族,山东省东平县人。被告:邢广美,女,1988年3月6日生,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原告郭道杰与被告邢广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道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广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道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1月至12月份共计十二个月的工资43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至今未发放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工资,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出如上诉请。被告邢广美未出庭亦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郭道杰为天津市宏源达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达公司)职工,工资按年计算,每年47000元。2016年度扣除原告曾借支的工资4000元,宏源达公司下欠原告工资43000元。2017年1月22日宏源达公司负责人邢广美就欠付工资向原告等九人共同出具欠据,承诺“从2017年2月开始每月平均给宏源达工人开工资,到10月份全部结清”。以上事实由原告出示的欠据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为宏源达公司职工,其主张款项为欠付工资,故应向宏源达公司主张权利。被告邢广美作为公司负责人,出具欠据中亦写明系为宏源达公司工人开工资,原告以此主张被告邢广美承担给付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道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郭道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谢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