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921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沈红英诉被告图格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红英,图格斯,沈红英,图格斯,沈红英,图格斯,沈红英,图格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16号原告:沈红英,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图格斯,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于2017年1月6日受理原告沈红英诉被告图格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系被告不明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红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任  海  荣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阿地雅加木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