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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9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与杨春友、王世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杨春友,王世栢,杨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1274号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负责人:郭晓青,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文友,该行客户经理。被告:杨春友,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王世栢,男,1970年9月19日出��,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杨宝,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与被告杨春友、王世栢、杨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党权泳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下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党权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吕传洋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