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290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莫三友与孙家乐、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三友,孙家乐,李娟,张淑云,莫三友,孙家乐,李娟,张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29052号之一原告:莫三友,男,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增清,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河北衡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家乐,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李娟,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淑云,女,194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振泽,天津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莫三友与被告孙家乐、李娟、张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莫三友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莫三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的2900元,原告莫三友免交。审 判 长 常红旭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人民陪审员 胡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