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陈远林与陈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林,陈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569号原告陈远林,男,生于1956年6月23日,住永善县。委托代理人黄春刚(特别授权),永善县溪洛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龙,男,生于1988年10月24日,住永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林诉被告陈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远林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远林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远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远林承担。审判员 何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安定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