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郭之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郭之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2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XX彬,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郭之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3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郭之和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之和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之和银行存款人民币1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永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占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