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6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宗锡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宗锡敏,刘霖,马兴国,刘永,蔡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926号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奎文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5PXXY。法定代表人:刘广众,董事长。被申请人:宗锡敏,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刘霖,男,1961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马兴国,男,196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刘永,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蔡磊,男,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宗锡敏、刘霖、马兴国、刘永、蔡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霖在微山县文化馆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683891.37元;请求对被申请人蔡磊在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683891.37元。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霖在微山县文化馆的工资账户,冻结金额为683891.37元;冻结被申请人蔡磊在微山县食品药品监督局的工资账户,冻结金额为683891.37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珍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