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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2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林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615号原告:王某林,男,1953年7月24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现住辽宁省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商贸城。被告:周某某,男,1984年9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籍地辽宁省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南村,现住辽宁省辽阳县刘二堡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林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利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田 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