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55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郝某某,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重归于好为由,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谢连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震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