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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550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郝某某,男,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重归于好为由,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谢连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震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