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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苗成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960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苗成,男,汉族,1990年10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与苗成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此案的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9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审 判 员 陈玲玲
 二○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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