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5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安勇、李达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勇,李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安勇,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李达文,男,197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勇与被执行人李达文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鲁0285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1841元。2017年3月29日因被执行人已自行将案款及利息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6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风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