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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3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博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郭亚萍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市博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郭亚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3民初122号原告张家口市博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东河沿50号。法定代表人李宪贵,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席建军,河北震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亚萍,女,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原告张家口市博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亚萍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家口市博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口市博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张家口市博杨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玉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晓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