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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龙宏军与许先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宏军,许先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77号原告:龙宏军,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县。委托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先锋,男,199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871J(1-1)。负责人:倪世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成光,公司员工。原告龙宏军与被告许先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宏军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6元,减半收取1893元,由原告龙宏军承担。审判员  尹本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正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