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石锦录与刘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锦录,刘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石锦录,男。被执行人刘汉君,男。本院执行的石锦录与刘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499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汉君应向申请执行人石锦录履行如下义务:一、向石锦录偿还借款37.7万元及从2013年11月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89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911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刘汉君至今未清偿债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汉君名下有车牌号为陕K082**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汉君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082**号北京现代牌小轿车一辆;二、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尤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