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民辖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勤、郑仙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勤,郑仙禹,茅志荣,莆田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辖终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勤,男,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仙禹,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原审被告:茅志荣,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原审被告:莆田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居委会东圳路199号。法定代表人:林勤。原审被告:肖咏,女,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林勤因与被上诉人郑仙禹、原审被告茅志荣、莆田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502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勤上诉称:其住所地在莆田市荔城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郑仙禹、原审被告茅志荣、莆田市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咏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原审被告茅志荣作为本案讼争款项的担保人,不应依据其住所地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上诉人林勤作为本案民间借贷纠纷的主债务人,其住所地在莆田市荔城区,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审裁定不当,应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5027号之二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章审 判 员 吴荔生代理审判员 谢晓荔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晓芝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